专业解答在购置新建住房并缔结购房合同时,务必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首先,要明确规定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其次,要对卖方是否依法拥有所售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深入调查和确认;最后,还要详尽地讨论和协商各项协议条款内容,例如买卖双方的基础信息、房产的核心要素、双方的权益及义务,以及针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等等。
律师解析 1、预先调查核实。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最好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有户口,但仍应到派出所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疏忽或欺骗行为。 2、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条款。 除了购房前的调查,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时候,购房者也要善于利用购房合同对卖家进行约束,以防止出现户口纠纷,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户口迁出时间,同时也要写明违约责任。关于购房合同中的户口迁出时间,不能用一些模糊的词语代替,而应该明确到具体的日期。 3、预留部分尾款。 预留部分尾款不仅仅是预防户口纠纷,在很多时间留尾款都是有必要的,主要就是为了避免在交易之后发现一些遗忘的细节,购房者如果担心房屋户口出现纠纷的话,可以预留部分房款,等到卖方把户口全部迁移出去之后,再支付该部分房款。
律师解析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当买受人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买受人就可以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办理后,开发商即使再把这套房子卖给他人,也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由于买受人已在登记机关做了预告登记,其他买房人通过登记机关也可以查询到该套房屋的出卖情况,知道自己不可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自然也就不会买了。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买受人在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后要及时办理,以免预告登记失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房多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买受人。 买受人以出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多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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