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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

王** 广西-南宁 其他咨询 2020.08.15 10:06:44 430人阅读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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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020-08-15 10:0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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