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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随意翻看你的手机隐私和日记隐私,是否侵略了他人的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根据A说的情况看,班主任老师翻阅小雨的信件,并不止一次地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小雨和其他男生之间怎样亲密,已经构成了对小雨隐私的侵权。侵犯隐私权通常应承担三个方面的侵权责任:一、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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