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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执行案件?

136****4500 湖南-长沙 咨询 2020.08.01 15:10:37 5536人阅读

财保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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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020-08-01 15:12:3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构成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法律依据】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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