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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居住的楼层被前边小区楼遮挡阳光了
你好,现在的小区一般都会保留合理的采光。如果是完全没有阳光,可以要求小区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因居住了二十余年的房屋门前建起了一幢四层的小楼,影响了采光权,居民张某盛怒之下,为讨要“阳光权”将邻居赵某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张某3000元“阳光损失”。1985年3月,张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起了平房供家庭居住,该房屋与邻居赵某的房屋相邻,居住了二十多年相安无事。2005年12月,赵某翻盖房屋,在原址上盖起了一栋四层小楼。从此,张某平静的生活不再平静,波澜顿起。张某家的通光、通风大受影响,居住环境明显不如从前。原本充足的阳光被挡了个差不多,夏天张某家连续日照的时间还不到3个小时,而到了冬天,张某家更是陷入“黑暗”中,基本见不到阳光。为此,张某多次找邻居赵某协商此事,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2007年3月23日,张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推向被告席。他诉称,在赵某高达13多米的楼房的遮挡下,其房屋内基本见不到一缕阳光,严重影响了其生活,侵害了其采光权,现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1万元。“怎么可能我家的房屋离他家的房屋有六米多,且我家的房屋仅有12米高,怎么可能影响他家的采光权,真是无理取闹。”被告赵某在法庭上满脸委屈的说。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赵某在张某房屋正南侧建造四层小楼,使阳光不能直接照射进张某房屋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某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导致房屋使用价值降低,客观上也影响了张某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应当赔偿颜某损失。综合采光程度、房屋居住面积、房屋使用价值的减损程度、张某一家人正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分析酌定,依法判令赵某赔偿张某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3000元。
【法律意见】 首先要看阳光房是不是违章建筑,如果没有阳光房办理建设手续,那城管是有权利进行拆除的,但是也肯定没有权利翻到院子里来。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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