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耕地在承包期之内。村委会强行收回进行到卖,转让给开发商 进行建厂房,分割成小块,卖给外来户籍人员做宅基地。现在公诉检方认为村里以经收回再对你家没有瓜葛。镇政府村委会给你的钱就是敲诈啰嗦。检察院这个说法有依据吗?
您好,就该问题而言,村委会不给双方的土地纠纷进行调解的行为,明显不妥当。因为,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是村委会的责任。但是,提问者应该清楚,村委会的权利有限,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水平也是有限的,当事人应该本着理解的心态去对待。 同时,该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如果就土地置换以及确权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那么双方可以到乡(镇)政府去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因为《土地法》第十六条 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07-29 15:2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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