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相邻权为依据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违背了物权法有关相邻权的相关限定。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导致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置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原则,互谅互让,商量解决。商量不成,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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