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南法律咨询 > 平顶山法律咨询 > 平顶山经营管理法律咨询 > 隐名股东出资性质问题不到位应该怎么处理啊?

隐名股东出资性质问题不到位应该怎么处理啊?

王* 河南-平顶山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7.27 10:49:11 428人阅读

我哥哥之前跟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嘛,因为当时哥哥不想管公司的事情就作为隐明股东的,可是现在公司出资出现问题了,所以作为隐名股东出资性质问题不到位应该怎么处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平顶山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平顶山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形成的资本是其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基础。对股东而言,资本是其权益体现方式。对债权人而言,资本是债务清偿保证。
违反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前,要承担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可向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公司成立后,则属于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有权向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或填补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隐名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如果认定其承担法律责任,隐名股东往往会以自己不是公司股东为借口逃避债务的履行。如果认定显名股东承担责任,而其又通常缺少履行债务经济能力。

2020-07-27 11:03:11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效力范围只局限于其双方,不具有对抗性,显名股东不得以其并非真正股东来对抗,显名股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隐名股东具有追偿权。
因为依据协议,出资是隐名股东的基本义务,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参与。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可以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两方承担赔偿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不能借口要求显名股东先行承担责任自己承担补充责任,显名股东亦不能借口要求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承担责任,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如果已经和公司进行签署了相关合同的话,那么就必须履行好自己作为股东的相关义务。不得进行推脱,如果有进行不缴足或者违反相关合同的内容的话,那么公司成立之后可以对隐名股东采取法律诉讼,以及其他的股东也可以对其要求进行赔偿。

2020-07-27 10:51:11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显名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显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1
1、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
2、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大部分人认为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性质上是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因隐名股东不被显名化,故其无法也不可能享有显名股东应享有的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以及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因此,隐名股东享有的仅剩公司的分红权,即公司股权收益请求权,而且该请求权行使对象只能是显名股东,而不是公司。   在明确了上述概念后,关于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存在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有效的三种意见。   
1、合同无效的观点。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观点咋一看,似乎很有依据,其实不然。   
2、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在经其他股东同意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该观点的前提也是将隐名股东的股权看作是公司法 下股权。但该观点较无效观点更为科学的一点,在于其认为效力并非必然无效。而是,股权转让未必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未必会行使优先购买权。 应给予合同一方履行合同的期间,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有效;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同因无法履行而无效或应予解除。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除权日是什么意思
36370人阅读

今天为大家介绍除权日是什么的一些知识,更多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例如股权除权日是什么,什么是股票除权日,股权除权日是什么?以及分红除权日是什么等知识,快来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除权
22234人阅读

除权是股票的发行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那么股份的除权除息是如何定义的呢,股票除权究竟指的是什么,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中的规定有哪些,以及除息除权的具体内容等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改制
8309人阅读

在公司、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可能需要进行企业改制,那么企业改制究竟是指什么呢,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内容有哪些,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规定是什么,以及企业改制房产营业税规定有哪些呢?

信用证办理流程
17747人阅读

信用证在公司进行过程中有可能使用,那么究竟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的办理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为您介绍代理公司信用证流程是什么,国际信用证流程是什么,信用证诈骗的处罚规定有哪些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投融资体制改革
25752人阅读

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实施都有哪些指导性政策规定呢,这些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那么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有哪些,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是什么,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什么?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