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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月19日进入单位,7月23日离职,期

ask****471 浙江-宁波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7.24 13:59:10 464人阅读

我6月19日进入单位,7月23日离职,期间单位未和我签过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作情况以及时间变动和入职前说的有不同,变化情况未和我提前告知,现在离职要结算工资,与单位在工资上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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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工作已到2年,符合能够休息带薪年休假的要求。由于你是在年中入职的,按照《公司工人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工人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限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限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工人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限定,你2012年可休息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下:214÷365×52.93天(以6月1日入职计量);185÷365×52.53天(以6月30日入职计量)。由于折算后不够1整天的部分不计量,故你能够休息的带薪年休假为2天

2020-07-24 14:0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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