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关违约金的比例到底约定多少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完全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中,存在很多类违约,比如有关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和售房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购房人放弃购买房屋或售房人不卖房屋,还有售房人没有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将户口从房屋内迁走、房屋质量存在瑕疵等等,每种违约都不一样,应当根据违约责任大小或轻重来确定违约金的比例,比如涉及到根本违约的悔约违约金可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20%最高限即总房款的 20% 来确定,也可以小于 20% 。其它的一般违约可以确定比较低的 比例,比如没有按期办理房产证,但最终还是办理完毕了,只是逾期了,可以约定 1% 到 5% 的违约金,也可以按日来算。总之,违约金的高低对双方来说都应该是对等的,比如延期交房与延期付款,如果逾期交房约定的违约金是总房价款的 20% ,那么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也应该是总房价款的 20% 。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任何一方均可以在产生争议后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但涉及到诉讼对约定过低的违约金对购房人来说仍有风险,购房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支持购房人的请求。
不可以的。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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