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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均是我照顾日常生活,现在对方要求继续照顾,还要给营养费,误工费等,我不知道这个怎么办?

137****5887 广西-百色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7.16 16:33:04 322人阅读

电车勾到老奶奶自行三轮车,致她右手脱臼,锁骨轻微裂伤,现已经住院13天,准备出院,期间均是我照顾日常生活,现在对方要求继续照顾,还要给营养费,误工费等,我不知道这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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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2385条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
2、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还是保健食品或者补药。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对于食物有作不同的要求,即使同一食品不同的烹制方法其营养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解释》第24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2020-07-16 16:3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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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该赔则赔

2020-07-16 18:14:31 回复

西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
4.8元小时;适用范围: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
3.7元小时;适用范围: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
2.6元小时;适用范围:周至县、户县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
1.9元小时。适用范围:蓝田县平均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在1年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其表明1年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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