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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在开发商那里买了预售商品房,可是后来发现开发商一直不肯去解除预抵押购房合同贷款,导致我贷款也贷不了,本来马上就要交房了,他们说我贷款没下来不能交房,请问怎么能解除预抵押购房合同?
抵押贷款的房子在理论上,可以卖掉过户他人,需要房产登记人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 但是现实中房管部门都会要求房产登记人还清贷款之后,解除房产抵押才可以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预售商品房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候必须办理预售抵押登记,这时候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房屋交付使用后办理每户的房产证,按揭的需办理他项权证抄抵押到银行。同时,开发商解除连带担保责任。这个过程就是预抵押袭转现楼抵押或持证抵押。 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知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道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因商品房预售施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只有开发商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才是有效的,否则,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买受人向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但前提时间是在前取得。实践中情况要复杂的多,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持有的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对于这两种情况,考虑到预售许可是基于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不应因此轻易否定预售合同的效力。所以为了确定房屋预售合同合法有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购房者与出卖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仔细审核,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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