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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我是实际出

ask****385 北京 公司设立咨询 2020.06.27 07:44:59 354人阅读

律师您好!请问2004年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我是实际出资人和居住人,可以向法院诉求确定房屋所有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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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您所述,如果对此存在争议的,建议委托律师提起相关诉讼,维护您的权益,具体的情况可以电询

2020-06-28 14:0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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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本领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准则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借贷息金、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借贷息金、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私行提价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差别有:
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家相应的限定,也就是人均寓居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准则;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分别地区在转让中有分别限定,通常都是在肯定年限中不应予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2020-09-30 08:4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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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22025条

可以的

2020-06-27 11:13:59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6556条

详细情况,可以向我电话咨询。

2020-06-28 09:54:21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4156条

2004年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您是实际出资人和居住人,可以向法院诉求确定房屋所有权

2020-06-27 22:25:19 回复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54849条

可委托律师代理

2020-06-27 13:18:40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2590条

借名买房问题我们只能主张购房款和增值部分

2020-06-27 12:2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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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了吗?

2020-06-27 10:3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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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法律纠纷近几年由于商品房房价疯长,一些购房者不得不打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现价房的想法,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因此增多,这样的购房者法律风险非常大,难以预防。由于对购买资格的限制,一些非北京户口的人或者没有购买资格的人,就只有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即借亲戚、朋友、同事之名购买房屋。而随着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也是越来越值钱。有些地区价格涨幅都超过几倍。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人性的基本诚信被打破,出借姓名人和实际购房人的诉讼纠纷也就随之加剧。这类房屋一般现状为:房屋由实际购房人居住,房屋产权证为出借姓名之人,所以一旦产生诉讼就围绕此现状展开。主要是两种类型:出借姓名之人凭借房屋产权证实际购房人“腾房”;实际购房人出借姓名之人变更房屋产权人;对于这类案件,据司法实践总结如下律师实务供律师或当事人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按现阶段的法律,借名买房的一些合同约定,将会因以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原因,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实际出资人很难基于合同约定来保障自身利益,这种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而最终对于房屋产权现状,一般是基于《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会认定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房屋产权人,即出借姓名之人享有房屋产权。即以房本姓名为准。对于购买房屋出资,实际出资人要想主张返还实际出资及装修等费用,还要负有举证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已经出资的部分。而对于房屋涨价部分一般很难得到支持,即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会归产权人。故,此类交易行为风险较大,稍有不慎,对方一旦反悔,就会引起很大经济风险。在购买前一定要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尽可能的减少自身法律风险。

经济适用房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法律纠纷近几年由于商品房房价疯长,一些购房者不得不打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现价房的想法,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因此增多,这样的购房者法律风险非常大,难以预防。由于对购买资格的限制,一些非北京户口的人或者没有购买资格的人,就只有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即借亲戚、朋友、同事之名购买房屋。而随着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也是越来越值钱。有些地区价格涨幅都超过几倍。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人性的基本诚信被打破,出借姓名人和实际购房人的诉讼纠纷也就随之加剧。这类房屋一般现状为:房屋由实际购房人居住,房屋产权证为出借姓名之人,所以一旦产生诉讼就围绕此现状展开。主要是两种类型:出借姓名之人凭借房屋产权证实际购房人“腾房”;实际购房人出借姓名之人变更房屋产权人;对于这类案件,据司法实践总结如下律师实务供律师或当事人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按现阶段的法律,借名买房的一些合同约定,将会因以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原因,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实际出资人很难基于合同约定来保障自身利益,这种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而最终对于房屋产权现状,一般是基于《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会认定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房屋产权人,即出借姓名之人享有房屋产权。即以房本姓名为准。对于购买房屋出资,实际出资人要想主张返还实际出资及装修等费用,还要负有举证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已经出资的部分。而对于房屋涨价部分一般很难得到支持,即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会归产权人。故,此类交易行为风险较大,稍有不慎,对方一旦反悔,就会引起很大经济风险。在购买前一定要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尽可能的减少自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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