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讥讽他人而造成他人伤亡,讥讽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157****5540 江西-上饶 其他咨询 2020.06.24 15:44:03 422人阅读

讥讽他人而造成他人伤亡,讥讽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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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因为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  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  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  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0-06-24 16:01:03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管辖。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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