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7)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撤销。
开庭日期一经确定,如果没有提前或延期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准时到庭。因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是争议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审理工作就难以正常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尽这项义务,就会受到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放弃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缺席裁决的结果对被申请人很可能是不利的。
开庭日期一经确定,如果没有提前或延期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准时到庭。因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是争议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审理工作就难以正常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尽这项义务,就会受到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放弃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缺席裁决的结果对被申请人很可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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