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平台被辱骂,歪曲事实,损害名誉
1、辱骂他人至他人名誉受损是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
2、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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