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时间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7、当事人认为可以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证据材料。 8、诉讼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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