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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是一样需要申请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况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20-06-03 14:4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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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超龄农民工如果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2020-06-03 14:5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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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问题是困扰劳动者和劳动法领域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行政单位或法院通常以超龄农民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农民工要获得赔偿,只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相比,在数额上要少得多。无疑,这对受伤劳动者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如果该案发生在现阶段,可以说是不可能认定工伤的,劳动关系也无法确认。因为2010年7月《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
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后,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地方上,北京市高院和市仲裁委2014年发布《会议纪要(二)》,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尽管该《纪要(二)》也规定超龄农民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并未规定具体如何操作,留下了司法实践的难题。
2020-09-30 02:14: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