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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兄弟四个和一个姊妹,2013年姊妹以遗产纠分案对其四兄弟提起了诉讼,经过一审、复还、再审(两次一审都以拔回。原告败后又继续上诉,中院又二次复还,并指令其异地法院审理,异地一审法院又将其拔回。原告又继续上诉直至高院,高院将其复回重审,中院重审后又将其复回原异地法院重审。这样反反复复中院不做判决只下裁定复还,时间长达八年。中院为何不做实体审理?我方该如何对策? 谢谢!
如果没有遗嘱,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首先看遗嘱是否有效,有效,按遗嘱,但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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