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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4月21日来的我于5月13日提

ask****379 浙江-嘉兴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5.22 22:19:35 334人阅读

员工4月21日来的 我于5月13日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他借口到一个月再签 5月21日 我再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他以四月份工资有问题不签 5月22日 四月份工资问题处理好了 我又一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他再次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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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吗我国对产假等假期没有明确规定包含法定节假日,按照相关的理解,病假、婚假、产假都是阶段性的假期,按自然天数计算,是以“天”为请假单位而不是以“工作日”为请假单位,所以这些假期通常是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0-05-22 22:2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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