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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工伤职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20-05-13 21:36: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