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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把地全卖了,但我什么都没了,就有一幢房子,我子是他的名字,但我有个后妈,我可以上诉吗?

181****8523 北京-朝阳区 其他咨询 2015.11.19 21:19:23 1人阅读

我爸把地全卖了,但我什么都没了,就有一幢房子,我子是他的名字,但我有个后妈,我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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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继承分得房子,不需要您上诉。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2019-06-15 01:57:17 回复

不需要。
一、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女方一人名字,本身就说明属于个人财产,一个人完全可以做主;如果房产证上是女方名字,共有人栏填有男方名字,过户时,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出示生效的调解书或者民政部门离婚证,证明已经归女方一人所有。
二、如果在是协议离婚,需要出示调解书就可以了;如果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男方到房产登记部门配合办理过户签字,如果男方不配合,那么你要到,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你,然后,你再持有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去办理过户手续。扩展资料: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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