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有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人员”小区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多,参与的人数多,需提前很久就要做准备工作,可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讲清楚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无明确限定,但参照《选举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限定,通常应由上届业委会成品负责组织选举的准备、投票等流程性工作。换届时间和重要事项提前通知到全体业主;酝酿候选人、公示;报批;组织实施,公示;等等。需要提醒的是,各个小区人多,思想不统一,为避免出现冲突,组织换届选举的所有的流程必须合法。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违法的。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因此,实行村务公开,特别是实行财务公开,是村委会依法应该履行的职责。在实践中,个别地方的村委会于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实行村务公开,或者故意推迟公开村务、财务的时间,或者公开的内容是经过加工已经不真实了。这时,村民可以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依法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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