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使用人在道路停车位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车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法停车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
(二)未按照道路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三)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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