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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者租车,加盟费,租车费,2万,月薪

ask****239 河南-安阳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5.01 15:13:07 314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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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费的计算。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只有人员受伤才会赔偿误工费。
二、无人员受伤情况下,停运损失赔偿。
1、无人员受伤,不赔偿误工费。
2、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扩展资料: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2020-05-01 15:42:07 回复

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应在获到本单位工会组织认可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书面申请,经准许后实施。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手续: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借口;
(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薪水支付情况;
(3)申请职位及工人人数;
(4)实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量周期的借口;
(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薪水按限定支付的具体限定;
(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限在综合计量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限定。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3、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4、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无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所牵涉工人选举出来的工人代表或者工人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以及工人代表的劳动合同和选举决议。

【法律意见】
要看单位的安排。不一定算是加班的。理由如下:
1、对于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并不是全国统一规定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具体的工作时间要看所在单位的安排,只要符合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就是合法的。例如:如果根据单位正常安排,该岗位是周二至周六上班,周日、周一休息的,则周六上班不属于加班;如果周六是休息日上班的,则属于加班,单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2、如果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在周六上班也不属于加班,只要在一个综合的工时考核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是合法的;对于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只要是按月支付工资,即便延迟数天并不违法。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月支付工资,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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