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体改革,单位负债,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也不解决(社保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改革也不按国家相关政策,让我解除劳动合同,去留守机构,请问该怎么办
您好,请问单位是没有交纳社保吗?现在是要和您解除劳动合同是吗?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支付您经济补偿金的,请问您在单位工作了多久呢?您是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如果单位拒绝,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具体情况您可以直接电话与我联系,进行详细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电话咨询是免费的,在我的主页就可以看到,我会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020-04-30 10:44:11 回复
“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要妥善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通过梳理不动产物权确定方式,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纠纷情形纳入《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调整。从而为此类型纠纷解决提供逻辑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款规定:“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该《通知》规定了“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可争诉性,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争议,但经过22年,在高位阶的《物权法》颁布后,《通知》仍然有效。因此,厘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在的《物权法》框架内的位置,规范《通知》的适用对进一步在制度的框架内探索定纷止争的方式,增强判决文书的说服力有着重要作用。
2020-10-01 11:1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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