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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是否认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还存在吗?

袁** 湖南-岳阳 同居咨询 2020.04.27 14:43:00 469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事情,因为我姐姐跟她的老公在一起已经5年了,她们住在大山里面,所以一直都没有去扯证,我想请问新婚姻法是否认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还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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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婚姻法规定已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虽然此关系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但小孩是无辜的,道义上你就该承担抚养费,依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2020-04-27 14: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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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你与男朋友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孩子也属于非婚生子女。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你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与“丈夫”分手,但这不能免除你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如果孩子不随你生活,你就必须按月给孩子抚养费,500元是否合适,要看你的收入情况。司法解释规定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原则上是本人月收入的20%-30%,最低不能低于200元。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给付多少抚养费,但不给不行。

2020-04-27 14: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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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现在的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已经成立的事实婚姻,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而且,即使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认可,也可以通过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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