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产假到期后未能及时回单位上班,又请了六天半的年假、13天的事假。相关规定有每天一小时合并使用的哺乳假,请问请的年假及事假能不能把每天的这一个小时除开,合并使用哺乳假怎么规定啊?
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上班期间员工与顾客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上班期间员工与顾客发生纠纷,单位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了处理,这时劳动法就能起作用了。如果在个案中,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工会予以监督纠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诉讼
2020-04-25 10:48:41 回复
关于产假到期请假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1、员工休产假,在产假结束之后,员工就应该到公司上班。不能上班者需要到公司请假。如果员工无故未到公司上班,那么就是属于旷工行为。根据企业的管理规定,连续旷工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般连续旷工三天,单位会将员工辞退。
2、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员工,如果有存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款,单位是可以以此辞退该员工,并且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结清工资即可。
3、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哺乳假合并有明确规定,对于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我国劳动法现今尚无可一起休掉全部的哺乳假的规定.
2020-10-01 10:27:3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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