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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了现在被立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平

ask****240 福建-三明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4.22 12:11:45 383人阅读

参与了现在被立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平台(事发地经侦大队还在侦察中,还未定案)。 推荐人介绍我参与了平台,我又介绍了我的妻子参与了其中。 我第一次投入本金600元,是推荐人垫付的,引诱我参与其中,他主要用来证明公司的安全性,他说到了回款周期如果不能回款,他承担责任,即我本人无需赔偿600元。 最终我和妻子总损失本金4万多元,请问,造成如此结果,我的推荐人是否有责任?是否应当赔偿我和我妻子的全部损失?我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我的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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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0-04-22 12:2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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