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已经起诉被告,被告却不停地在网上侵犯原告隐私或名誉权,在开庭前是否可以先予执行,停止侵害?律师给我发短信,并注明“律图”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8月31日发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解答》和《解释》之规定,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并且管辖权没有顺序的选择限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2020-10-01 09:30:0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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