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妻子自己刚刚修完产假,但是孩子需要哺乳我妻子想在进一步照顾一下孩子,想向单位领导申请假期但是害怕不给,想详细问一问呢产假结束可以再请哺乳假吗?
休完产假后如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哺乳假,但需要单位批准,就是说产假是法定的,哺乳假要看单位意思。
一、女职工产假时间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可以休哺乳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可以休哺乳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扩展资料:哺乳假工资算法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请了3个月、6个月的假期,那么这段时间的工资将会有所变化,具体为基本工资加上岗位津贴和省直补贴的8成来算,但是不会影响到升职、薪资的调整与工龄的计算。
2、如果请了1年(含法定产假)的假期,在此期间工资依旧发放,而且不会影响职位升迁、工资调整,而且依旧算工龄。但是,职务(岗位)津贴和省直补贴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将不享受。
3、如果生育了多胞胎,女职员可以向单位申请一年的休息时间。在这一年的长假中,除了产假的工资,其他时间内的工资都是按照原来工资的8成来计算
律师解析 随着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享受生育延长假后,已不再设有“哺乳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涉及哺乳的女职工,只能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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