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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施犯罪吗

更新时间: 2020-05-15 17: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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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116—119条、第124条,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相关罪名

《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公共设施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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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广律师

周金广律师

浙江墨竹律师事务所

周金广律师,2008年起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十多年,参与办理案件近千起。现作为主任律师,管理有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公司事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用工六个专业化律师团队。在刑事、公司、婚姻、债权债务等领域,办案经验丰富。周金广律师在每个案件中依靠对证据充分把握、对法律的研究分析,总能寻求出最佳代理、辩护方案,取得意想不到的办案效果。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法律实践工作使其形成了认真负责、办事干练、思维严密、讲证据重调查的办案风格,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能较好的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高的律师品德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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