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王某的生活被一场意外打破。邱某驾车超车与王某车辆剐蹭,发现王某酒驾嫌疑后报警。公安机关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给出了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量刑建议。此时的王某,面临着法律的严惩,陷入了深深的困境。
常洁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五百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四百余件,尤其专精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她现任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同时还担任山西省信X局、共青团太原市委等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是一位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实务积淀和专业影响力的律师。当常洁律师介入这起案件后,她迅速投入到工作中。
在首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常洁律师细致研究案卷,敏锐地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在质证环节,她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了实质性异议。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一发现犹如一颗重磅炸弹,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律师的质证意见进行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常洁律师重点指出两大核心问题。一方面,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测》明确规定了气相色谱仪检测温度、柱流量和顶空自动进样器气相循环时间等参数,而案涉检验记录表中的对应参数明显违反规定。另一方面,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经法定单位换算,色谱图所载数值与记录表数值相差十倍。面对这些问题,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在第三次庭审中,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虽认定罪名成立,但法院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某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常洁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的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常洁律师始终秉持着“法为圭臬,信为基石;专业护权,温心履职”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筑牢法律防线,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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