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代理的一起商标权纠纷案和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几起案件均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纠纷,涉及商标侵权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等核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系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而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并由另一被告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接受委托后,王丹律师结合自身在南通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XX公司仅为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且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答辩意见,并在二审中还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王丹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针对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方案,在庭审中围绕关键要点展开辩护,清晰阐述法律依据。
最终,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些结果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扰,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从这几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充分的证据准备和合理的抗辩策略至关重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明合法来源和自身无过错能有效免除赔偿责任;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抓住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能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同时,多维度的抗辩策略也能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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