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金额说大不大,但对当事人来说,也是笔不小的数目。
原告是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一是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是合肥某有限公司。原告承接了被告一的装修工程,辛苦干完活,结算工程款是222276.10元。可被告一却逾期不付款,这可把原告愁坏了。而且被告二还是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急得不行,担心这钱就这么打水漂了,毕竟公司运营也需要资金周转,这么一大笔钱收不回来,公司的日子都不好过了。
我在原告走投无路的时候接受了委托。接下来,我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先是仔细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前前后后花了不少时间,就为了把证据链做扎实。确定了诉讼请求,包括让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还有让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到了庭审的时候,二被告都没到庭,不过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我在庭审中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一要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比一下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担心钱收不回来,现在不仅能拿到工程款和利息,还享有优先受偿权,股东也得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把证据梳理清楚,让法院看到被告逾期付款的事实,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不独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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