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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深思: 他为何能让诸多刑事案件当事人获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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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1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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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兼具侦查与辩护思维。执业十六年承办超千件案件,擅从侦查中找辩点,为当事人争取从轻、缓刑、不起诉等结果,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
值得深思: 他为何能让诸多刑事案件当事人获理想结果?

当遭遇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陷入不知如何应对的困境,是自认倒霉,还是盲目寻找解决办法,却又担心效果不佳。李鉴春律师的出现,为这些迷茫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成为律师,至今已执业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和调取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过程。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该决定。

李鉴春律师能如此成功地办理案件,得益于他独特的复合背景。他在公安机关的工作经历,让他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具有侦查与辩护的双向思维。在面对案件时,他能从侦查角度去捕捉辩点,精准地找到案件的关键所在。同时,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使他在处理案件时游刃有余,无论是证据梳理还是法律适用,都能做到准确无误。

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李鉴春律师始终保持着冷静和专业,凭借着自己的能力和经验,为一个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带来公正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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