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冯X某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了合同。冯X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魏宪合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自2010年执业至今,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此次他受冯X某委托,代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还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思辨能力,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同时,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提醒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要严格履行询问义务,避免因自身操作不规范而承担不利后果;二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但也不必过度担忧,若遭遇不合理拒赔,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三是为类似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判断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询问义务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较为常见,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涉及保险法的具体适用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魏宪合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其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的记录也见证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付出和卓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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