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卢融融,就职于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开始执业,擅长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这次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因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产生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高温津贴。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病假单、微信聊天记录、仲裁裁决等。但这些证据中缺乏被告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和原告未主动离职的直接证明。卢律师介入后,重点对社保记录、病假单等证据进行梳理分析。依据社保记录和病假单来核实被告法定医疗期内的情况,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确定被告未主动离职的事实。通过这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固定了案件的事实依据。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能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病假单可以证明被告在法定医疗期内;微信聊天记录则说明被告并非主动离职。原告方质证称,社保记录和病假单不能完全证明被告处于法定医疗期,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确凿认定被告未主动离职。卢律师回应称,社保记录和病假单作为官方出具的材料,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在法定医疗期内。微信聊天记录也能清晰体现出被告没有主动离职的意愿,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高温津贴,合计42899.35元。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被告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原告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被告未主动离职,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原告未能举证已安排年休假及发放高温津贴,应依法补足。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证据问题上,卢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核查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其次关注与争议焦点直接相关的证据,像本案中的病假单、微信聊天记录;最后结合仲裁裁决等已有材料,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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