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上,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辩称申请人程XX系“外包工队人员”,应由外包工队承担赔偿责任。坐在申请人席的王敏利律师迅速回应,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外包协议不得对抗法定工伤赔偿责任。
这起纠纷源于程XX在井下作业时遭遇塌方身受重伤。程XX在被申请人处从事井下打锚杆工作,20XX年XX月XX日20时30分许,矿井塌方将他腰部以下掩埋。他随后在XX济民医院住院治疗74天,被诊断为骨盆骨折等多种伤情。20XX年XX月XX日,他经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X月XX日经渭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玖级。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程XX申请劳动仲裁。
王敏利律师201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同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在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等领域,尤精于刑事辩护。接受委托后,王敏利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程XX受伤、住院、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全过程,保证各项证据材料完整。
在仲裁庭审理中,王敏利律师围绕停工留薪期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逐项提交详细赔偿清单及法律依据。对于被申请人已支付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律师客观确认,但重点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事实,并提交申请人工资标准的相关证据。
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3918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77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之后,王敏利律师在处理另一起工伤赔偿案件时,同样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针对对方提出的不合理主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反驳,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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