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江苏某地区,劳动者蒋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于2023年3月入职某铸业有限公司,从事气割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然而在2024年9月11日,蒋先生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可用人单位不仅未积极配合工伤待遇申领,还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申请人未配合核对为由,拖欠202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蒋先生面临着工伤赔偿和工资拖欠的双重困境,于是委托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为其维权,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合的复合型劳动争议案件。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陈步青律师精准把握案件走向,果断建议蒋先生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在主张工伤待遇的同时,依法追加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在仲裁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他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及邮寄签收凭证等关键证据。为了确保各项请求金额的准确性,他逐项进行计算。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盐城市规定下浮10%停工留薪期仅认可2个月20天等抗辩,陈步青律师逐一查阅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应对准备。
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围绕三大焦点展开了有力辩论。他指出,被申请人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为由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申请人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主张成立,但其他各项均应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被申请人某铸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蒋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99.74元、2025年10月1日至12月9日工资21,083.13元、经济补偿金27,499.74元,合计人民币89,582.61元。虽然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以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为蒋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获得了蒋先生的高度肯定。如果你在劳动工伤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像陈步青律师这样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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