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X是宾馆权利享有人,被告贺X是个体经营者。20XX年X月XX日,他们签订了《宾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经营原告的友谊宾馆,承包期6年,第一年免收承包费,从第二年起每年承包费20万元。合同还规定,要是被告逾期缴纳承包费超过XX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而且被告在承包期间对宾馆进行的改造与装饰等都无偿归原告所有。
合同签了之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宾馆,还协助被告完成了营业执照变更。可被告呢,交了3万元履约保证金和4万元部分承包费后,从20XX年X月X日起就开始拖欠剩余承包费,经营期间的采暖费、电费等也拒不缴纳。原告多次催讨都没结果,这可愁坏了,感觉这钱都要打水漂了。没办法,原告只好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
没想到被告还提起了反诉,说原告无权解除合同,还要求原告赔偿他装修损失62万余元。这情况可复杂了,本诉和反诉搅在一起,而且案子还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的波折。被告在反诉里提出这么高的装修损失索赔,就是想用“巨额投入”来对抗原告解除合同和追索承包费的请求。他还辩称原告无权签订合同、干扰经营、宾馆无法供暖等,想把违约责任都推到原告身上。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那可是下了大功夫。她把案件材料从头到尾全面梳理了一遍,制定了“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精准抗辩策略。
针对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质疑,彭律师去调查取证,证实了原登记经营者王XX不主张权利,原告也已经按照约定协助完成了营业执照变更,这就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抗辩。
对于被告提出的“装修损失”反诉请求,彭律师紧扣合同约定。合同第11.3条明确写着,要是因为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在承包期间的改造与装饰等都无偿归甲方所有。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他根本没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守约方索赔装修损失。
彭律师还对被告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进行了一项一项的质证。她指出这些凭证大多是手写收据、销货单,根本没法证实和宾馆装修的关联性,费用也不合理。而且被告投入的钱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5万元,还没经过原告审核同意,这风险就得他自己承担。
另外,彭律师通过调取热力公司欠费明细等证据,证明是被告没缴纳采暖费才导致供暖有问题,责任全在他自己。
在庭审中,彭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特别严密,一层一层推进,成功把争议焦点锁定在了被告违约这个核心事实上。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构成了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因为被告违约解除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承包期间对宾馆的改造与装饰等无偿归原告所有,他交的履约保证金也不能退还。被告主张的装修损失没有合同依据,他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也证明不了关联性和合理性,法院就没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解除;2.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把宾馆退还给原告;3.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226666.66元,还有继续占用期间的承包费;4.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被告支付欠缴的采暖费、电费及滞纳金等一共133449.07元;6.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开始原告被被告拖欠费用搞得焦头烂额,还面临被告反诉索赔62万装修款的压力,心里肯定特别焦虑。但经过彭律师的努力,不仅让原告成功解除了合同,追回了承包费、违约金、采暖费等费用,还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这差距可太大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彭律师紧扣合同约定,用事实和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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