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廉X在XXXX年X月X日进入被告一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400元/天。可两被告既没和廉X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廉X在工地因为雨天湿滑摔倒受伤,被赶紧送去了医院。因为被告没给廉X申报工伤,廉X只能把两家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和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辩解说已经把木工劳务分包给了被告二,和廉X没啥直接关系;被告二则说廉X是承包班组人员,不是公司员工。廉X接到被告的这种推诿说辞后,心里特别着急,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该怎么保障,未来的治疗费用和生活都成了难题,每天都愁眉苦脸的。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时,面对的是建筑领域劳动关系确认的大难题。用工主体混乱,承包关系复杂,证据材料还分散。两家被告公司都不承认和廉X有劳动关系,这让工伤认定和后续索赔变得难上加难。
陈步青律师知道,要解决这个案子,关键是得从复杂的法律关系里找出真正的用人单位。他先指导廉X梳理日常工作证据,像工作牌、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友证言这些。可这些证据还不够,没办法穿透两层分包关系,锁定责任主体。于是,陈步青律师申请法院开了调查令,亲自跑到保险公司调取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
这一调查取证成了案子的转折点。调取的材料里,有一份《劳动合同》,清楚写着用人单位是被告一,劳动者是廉X,合同期限也很明确;还有被告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明确承认廉Xx月xx日起就在公司工作,x月xx日在项目上受了伤;《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被告一,险种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被告一自己盖章确认的文件,和他们在法庭上否认劳动关系的说法完全相反。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用这些铁证,一步一步推进。他指出,虽然被告一把劳务分包给了被告二,但廉X实际进入的是被告二承包的工程,工作内容是被告二安排的,生活费也是被告二代发的,廉X和被告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对于被告一,虽然投保理赔材料都是以他们的名义办的,但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想法,所以应该把实际用工单位被告二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案涉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是被告一分包给被告二的,被告二是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实际承包单位。廉X9月6日起进入被告二实际承包的劳务工程做木工作业,虽然双方没签书面合同,但根据廉X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他主张和被告二存在劳动关系是有事实依据的。虽然投保、理赔等材料都是被告一的名义,但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一和廉X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七条规定,判决确认廉X和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廉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本廉X担心自己可能确认不了劳动关系,拿不到工伤赔偿,这判决一出,精准锁定了真正的用人单位,为他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扫清了法律障碍。打官司就是这样,得从复杂的情况里找到关键证据,这起案子能赢,靠的就是陈步青律师努力去调取那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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