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这是朱康律师一直坚守的办案理念。在物权保护纠纷(土地承包到期返还)二审案件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X第八师YS团的物权保护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承包期应为30年、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以及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朱康律师接手此案后,并没有被上诉人的诸多抗辩理由所干扰,而是紧紧围绕证据和法律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案涉土地的权属证明、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经营合同等证据,从权属、合同约定、法律适用、政策边界等方面严谨论证。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保障了团场国有土地权益。
“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再次体现在团场土地租赁纠纷案件中。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X第八师YYT团与被告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被告对租赁费数额不予认可。朱康律师围绕竞拍公告效力、种植约定、违约条款等核心要点进行举证质证。他通过收集竞拍公告、土地经营相关规定等证据,严谨论证被告擅自改种棉花构成违约,应按三倍标准支付租赁费。在庭审中,他依据这些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有力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全额支持了团场87717元租赁费诉请,有力维护了团场土地发包秩序与国有资产收益。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朱康律师依旧践行着“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的理念。原告YWJ起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X第八师YYT团确认劳动关系,朱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求,从主体资格、用工事实、法律关系等方面严谨抗辩。他收集了相关的人事档案、工作记录等证据,充分阐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他的专业代理下,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以对方撤诉、委托人零责任圆满结案,高效维护了团场合法权益。朱康律师始终以证据和法律为准则,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坚守着自己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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