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里,质保金支付期限是个关键细节。很多时候,大家都觉得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但在这起案件中,这个细节却成了扭转乾坤的关键。
一般来说,质保金按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支付,这似乎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当发包方经营状况恶化,即便未明确拒绝付款,也可能影响承包方的权益。此时,质保金支付期限这个细节就变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承包方能否提前收回款项,保障自身利益。
2020年7月,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昭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案涉工程。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2月23日双方确认结算总造价。但截至起诉时,发包方已出现经营状况恶化、账户被冻结且涉多起未履行执行案件等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嵇成吉律师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捕捉到了质保金支付期限这个关键细节。他紧扣合同约定,同时关注到发包方当庭自认“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这一情况。嵇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条文,认为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规则。为了固定这个细节,他收集了发包方经营恶化的相关证据,如账户冻结信息、涉诉案件记录等。
在庭审中,嵇律师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向法庭详细阐述了发包方的现状以及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他指出,虽然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到,但发包方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承包方的债权实现。同时,针对一人股东的责任问题,嵇律师精准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发包方提交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后续持续独立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证据链的逐步形成,嵇律师的观点逐渐被法庭采纳。法庭认可了嵇律师关于不安抗辩权的主张,突破合同约定期限判决提前支付质保金。对于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法庭也根据嵇律师的举证和法律依据,判令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质保金及违约金共计747XXXX1955.61元,承包方在该欠付金额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像质保金支付期限、发包方经营状况等细节千万不能忽视。一旦发现发包方有经营恶化等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嵇成吉律师在执业以来,已经成功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纠纷与刑事辩护案件,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和精准的法律运用,为客户追回了巨额款项,还为债权受偿提供了优先受偿权和股东连带责任的双重保障,充分展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