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发生在浙江金华,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2000元。案发后,当事人心里十分害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全额退了赃。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当事人找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的张飞勇律师。张飞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对接了办案机关。他完整查阅了案卷材料,这里面的工作量可不小,要核实涉案金额、资金流向、到案经过以及证据情况。通过仔细查阅,他精准梳理出了案件的核心事实与从轻情节。
接着,律师经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律师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了如指掌。
之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这份意见可花了不少心思,明确阐述了当事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不起诉的辩护主张,还重点说明了当事人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已弥补社会危害等情况。
在整个过程中,律师还全程协助配合程序,帮助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具结、退缴违法所得等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推动案件快速、公正处理。
突出关键策略点
张飞勇律师的辩护核心逻辑是,强调当事人的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赃等情节,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这个案件中,这些情节切中了要害。因为法律对于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是会从轻处理的。律师通过对这些情节的梳理和强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张飞勇律师自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年均办理刑事案件20余件,主攻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占比约80%),2025年成功办理三起不起诉案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他在这类案件上有一定的经验。
写采纳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张飞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裁判结果
当事人最初非常担心会受到刑事处罚,心里一直很焦虑。而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与当事人最初的担忧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对案件情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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