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与李XX的借款纠纷始于2019年1月22日。当时,李XX打算承接位于上××松江区的爱恋养生足浴会所,资金不足便向张X借款。张X代李XX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同一天,因李XX租赁位于上××××街道花园汀小区的房屋,张X又代其支付了27500元房租。李XX为此向张X出具了借条,确认借到77500元。
然而,之后李XX仅偿还了20000元,剩余的57500元一直未还。张X多次催要无果,在长期催要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委托严倩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严倩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整理相关证据。张X保留了对方信息、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催要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持。2020年10月28日,严倩律师代理张X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XX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要求李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棘手的情况,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给庭审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因为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法官会更为审慎地审查案件。严倩律师充分准备,全面回答法官的庭审问题,向法官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X代李XX向案外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房租,李XX向张X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X可随时要求李XX还款,李XX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其已偿还的款项应予扣减。因此,法院对张X要求李XX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部分,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X要求李XX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定张X可要求李XX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X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严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准备,在被告未出庭的不利情况下,为张X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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