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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拒付租金,律师二审助力承租方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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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5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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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朱俊健律师处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签订合同,交付租赁物资后,对方仅支付部分费用,剩余租金等长期拖欠。该下属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一审判决支持器材厂诉求,央企集团上诉。朱俊健律师围绕关键要点答辩,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承租方全面胜诉。本案核心风险在于公司注销逃债及租金计算争议,朱俊健律师精准抓住关键,确立母公司责任,还原真实租赁关系。
央企拒付租金,律师二审助力承租方全胜

在建筑设备租赁行业,承租方按时支付租金是基本义务,但有时会出现拖欠甚至逃债的情况。河北沧州的朱俊健律师,就职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这类租赁纠纷处理上颇有经验。

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器材厂依约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器材厂。

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至此,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朱俊健律师长期认为,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公司合并注销、债务承继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对于建筑器材租赁企业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公司变更或注销时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及时关注合作方的经营状况,留存好相关的租赁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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