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其中刑事案件百余件,为上千人次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先对合同条款进行常规解读,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质量标准、付款条件等进行举证和辩论。若遇到对方提出反诉,一般会按照反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针对性的反驳,重点在于证明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王飞快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全面梳理了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各类证据,制作详细清单,清晰呈现案件全貌。对于乙公司提出的调解协议存在“乘人之危”“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王律师通过分析协议签订的过程,指出初始版本由乙公司所拟,且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修改后签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针对乙公司主张的交货数量短少问题,王律师结合微信记录,说明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派人监装,并告知不监装可能产生的风险,乙公司仅凭一封外商邮件不足以证明供货不足。对于发票瑕疵问题,王律师注意到甲公司已在庭审当日重新开具了符合对方要求的发票,结合甲公司已支付拖柜费用的事实,主张调解协议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按照常规,此类案件可能的结果是双方各有胜负,部分支持甲公司的货款请求,同时也可能支持乙公司部分反诉请求,如扣除部分货款或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定违约金。
实际结果是,法院全面采纳了王飞快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乙公司撤销协议的请求;不采信乙公司关于交货数量短少的意见;认定尾款支付条件成就,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货款248,138.28元及部分保全申请费,并驳回了乙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与常规结果相比,王律师为甲公司成功追回了全部剩余货款,避免了高额违约金损失,实现了全面胜诉,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差异化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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