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某门窗公司与海宁XX置业公司签订《栏杆工程合同》,承接住宅项目栏杆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2,255,003.34元。工程于2024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区交付业主,但置业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601,052.34元尾款未付。门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陷入资金周转困境,可能影响公司后续业务开展。在此情况下,门窗公司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经验丰富。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凭借其在民商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深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他仔细审查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为应对被告的抗辩做准备。俞国锋律师曾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15个月,这段经历让他更善于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也更加了解当事人的需求。
庭审中,面对被告提出的“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等抗辩理由,俞国锋律师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他的专业判断和清晰的逻辑得益于他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上的专精,其承办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对于开票义务,俞国锋律师强调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的抗辩,俞国锋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此外,他还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展现了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扣除3%质保金后的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俞国锋律师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还获得过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其撰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评选中获奖。他以专业的服务和出色的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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