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的周赫律师接手这个案子时,深知难度不小。他仔细查看警方的侦查材料,发现其中对马先生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这一细节记录简略。周赫律师意识到,这可能是案件的关键。他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查阅相关笔录,与办案人员沟通,确认马先生的到案情况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同时,周赫律师走访了两个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收集工程已完工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他还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以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周赫律师运用的手段是多方面的。在侦查阶段,他就介入案件,指导马先生把握自首情节,让其在后续的审查起诉中占据有利地位。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强调马先生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项目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先生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在这起案件中,周赫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早期介入,稳固程序优势,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法律结果,保住了当事人的清白之身。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周赫律师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善于从细节入手,不放过任何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他深入挖掘案件中的关键情节,结合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对于陷入经济犯罪纠纷的当事人而言,找到一个像周赫律师这样愿意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运用专业知识为其争取权益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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